COVID-19已经并将继续对全球健康和经济造成破坏性影响。这促使许多人寻求税收减免,以减轻他们个人或企业所承受的损失。虽然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关心法案》和《工资保护计划》(PPP)上,但重要的是不要忽视《国内税收法》中已存在的附加救济部分——第165(i)条灾难损失。根据§165(i),所遭受的某些灾难损失可以“在灾难发生的纳税年度之前的纳税年度考虑在内”。
§165(i)的主要好处是增加那些因意外灾难而遭受损失的人的现金流。对于那些因COVID-19而遭受损失的人来说,这可能意味着从2020年到2019年将加速这些损失。通过加速亏损,本年度的税收负债可能会减少,因此减少任何现金支出或潜在地增加可获得的退税金额。在某些情况下,这甚至可能增加净经营亏损(NOL),这可能会由于《护理法》的规定而被带回到以前的盈利年度。
根据《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援助法案》,当总统宣布指定一个灾区需要联邦政府提供援助时,该条款便会生效。2020年3月13日,唐纳德·j·特朗普总统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将COVID-19大流行定义为国家紧急状态,因此激活了第165(i)条的规定。
这一规定通常是在飓风、地震或火灾等只影响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灾害之后使用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165(i)条的救济将适用于所有美国纳税人,而不限于特定地理区域的纳税人。
一旦总统的声明触发了§165(i),亏损必须满足§165(a)下的一些一般标准,以符合资格。首先,重要的是要记住,§165(i)适用于财产损失,而不是由于业务经营中断造成的一般损失。这是COVID-19的另一个独特应用,因为与自然灾害等之后相比,可能会有更少可识别的财产损失。此外,亏损必须发生在已结束和已完成的交易中,由当年内可辨认的事件确定,并在事件发生当年持续。
根据总统今年3月发表的声明,2019冠状病毒病的灾难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开始,并正在持续。这意味着,早在1月20日开始的COVID-19大流行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可在前一年根据第165(i)条选择扣除。
文件是做出有效的§165(i)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举证责任在纳税人。纳税人必须能够证明损失是由COVID-19大流行直接造成的。此外,他们还应能够证实损失发生的日期,他们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就损害对所有人负有合同责任,以及是否存在一项有合理希望得到补偿的偿还要求。所有关于损失的支持性文件都应该保留,一些文件,如下面解释的,可能需要和§165(i)选择一起提供。
潜在损失的例子可能包括:
重要的是要记住,为了获得资格,必须承受财产的损失。因此,下面是一些损失的例子不符合第165(i)条规定的灾害损失处理资格。
损失只有在保险或其他方面不赔偿的情况下才可免赔。请记住,如果有未偿付的保险索赔和§165(i)选举正在考虑。如果有合理的恢复前景,则不认为损失是持续的。
根据第165(i)条进行的选举适用于灾难年期间因灾难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此,与COVID-19相关的损失可以在2020年(灾害年)或2019年(灾害前一年)根据第165(i)条的有效选举扣除,而不是两者都扣除。
当你决定第165(i)条的选择是否适合你时,考虑这些规则。请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以正确应用您独特的事实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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