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奥克托ber 2019,关于合伙责任分配的条例已经定稿伪装的销售目的。
2019年10月4日,针对变相出售目的的合伙责任分配的规定最终定案。本最终法规恢复了2016年前的临时法规规则,根据IRC§752,合伙人的追索权份额和无追索权责任被区别对待。换句话说,在恢复的注册规则下。§1.707-5(a)(2)规定,追索权债务和无追索权债务的分配方式与在合伙人基础上的分配方式相同,即按照每个合伙人分担的经济损失风险进行分配。
这再次为纳税人打开了大门,可以通过使用担保或其他类似方法,推迟合伙制缴款和杠杆分配的收益。
这一变化是在2017年4月关于减少税收监管负担的行政命令(E.O. 13789)之后发生的。作为回应,美国国税局认定,2016年《T.D. 9788》中的最终和临时法规涉及这些监管负担。反过来,2018年6月,国税局发布了2018年拟议法规,建议撤销T.D. 9788下的“§707临时法规”,并恢复Reg下的法规。§1.707 - 5 (a)(2)。现在,国税局已经通过了2018年《拟议条例》,从而恢复了2016年§707《临时条例》之前的规则。
第707条《暂行条例》最初于2016年10月发布,旨在加强变相销售规则,并限制国税局认为存在滥用行为的某些交易。根据这些规则,合伙企业将根据Reg规定确定合伙人超额无追索权责任份额的相同比例,来确定所有出于变相销售目的的合伙责任——包括追索权和无追索权。§1.752 - 3 (a)(3)(9788年杰)。本质上,它将所有责任视为无追索权,从而忽略了与基础责任相关的实际经济损失风险。
2016年的最终和临时规定还解决了底美元支付义务的问题。然而,虽然2019年最终法规修订了关于变相销售的责任分配规则,但没有对底美元支付进行此类修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将继续不被国税局视为真正的追索权责任。
财政部和国税局将继续研究§707暂行条例和包括最终条例在内的其他方法的优点,以确定在变相销售的情况下,哪种方法可以最恰当地处理债务。
最终法规适用于所有转让发生在2019年10月4日或之后的任何交易,即2016年临时法规到期之日。然而,如果所有转让发生在2016年临时法规适用日期2017年1月3日或之后,直至2019年10月4日强制性日期,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可以选择将最终法规适用于任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