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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规定瞄准税务激励的反演交易

美国国税局已发出最终规定,以税收激励的反演交易和某些后反转后避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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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biwei <针对税收动机的倒置交易的最终法规

美国国税局已发出最终规定,以税收激励的反演交易和某些后反转后避税交易。

美国国税局已发出最终规定,以税收激励的反演交易和某些后反转后避税交易。最终规则保留了2016年最终,临时和拟议的规定(2016年规定)的门槛和证据要求,但2016年对2016年的规定进行了有限的变化,以提高清晰度,减少纳税人的不必要的复杂性和负担。这些变化还确保最终规定不会影响经济上有益的跨境交易而非税收。

背景

一般来说,在“倒置交易”中,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将其纳税居住地从美国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避免或减少在美国的税收。

根据某些限制,交易允许倒立公司减少对美国源收益的未来税收,例如通过扣除新外国父母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除了美国税基础侵蚀之外,反转可能对美国经济有其他影响,例如当总部在海外移动时,就业减少。

法典第7874条限制了通常针对下列交易的税收动机的倒置:

    1. 外国公司基本上收购境内公司的全部财产(收购境内实体);
    2. 交易后立即,国内公司的前股东弥补了收购外国公司的重要股东;
    3. 在国内实体收购后,包括外国收购公司的扩大附属组(EAG)在外国或根据其中的法律上没有在其中创建或组织的法律上存在大量商业活动。EAG的总业务活动。

在上文(2)之下,如果国内公司的前股东在交易后持有外国公司的80%或更多,外国公司被视为美国税务的国内公司。如果前股东在交易后持有至少60%但不到80%的外国收购公司的股票,则交易受到尊重,但使用税收属性有限。国内公司前股东持有不到60%的外国收购公司的交易通常不受限制。股票的百分比被称为所有权百分比,用于计算所有权百分比的分数被称为所有权分数。

《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TCJA) (P.L. 115-97)减少了,但没有完全消除税收动机倒置的激励。

最终规定一般提出的变更

类似于2016年法规,守则第四条下的最终规定。7874提供以下规则:

    • 在某些多步交易中确定国内实体收购和外国收购公司;
    • 计算所有权百分比,更具体地说,忽视外国收购公司的某些股票,以便计算所有权分数的分支,并考虑到国内实体所作的某些非普通课程分布(NOCD)计算所有权分数的分子的目的;
    • 确定当何时何时收购公司的股票被视为EAG成员所持有的。
    • 决定东亚运动会何时在有关外国有实质业务活动。

但是,最终规定澄清了先前的规则,向其申请提供额外的例外,并降低纳税人的复杂性和不必要的负担,包括提供有关如何申请特定机械规则的指导。具体而言,最终规定对某些股票排除规则进行了澄清变更:被动资产规则,序列采集规则和第三国统治。澄清改变也适用于大量的商业活动测试。

此外,最终规定为序列收购规则和第三国规则增加了其他例外,以缩小其范围。为了减少复杂性和歧义,对被动资产规则,NOCD规则以及协调股票排除规则与EAG规则的应用的规则进行了变化。

《最终条例》根据第7874条和其他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减少某些倒置后避税交易的税收优惠的规则。这些规定通常会防止反转后美国股东在海外子公司中的利益被稀释。

被动的资产规则

最终法规适用被动资产规则的目的仅为确定价值所有权百分比。此外,还修改了被动资产规则,使在任何股票排除规则下排除的股票不被考虑。此外,在本规则中,不会考虑导致根据任何股票排除规则排除的股票的财产。

国内实体的连续收购

最后的条例保留了连续收购规则的36个月的回顾期,但对该规则作了三次技术澄清或修改。具体来说,最终条例:

    1. 澄清外国收购公司的股票归因于先前的国内实体收购的决定没有考虑根据NOCD规则或法典第7874(c)(4)条在先前的国内实体收购中被认为已经收到的外国收购公司的股票;
    2. 为“先前国内实体收购”一词的定义提供额外的例外,以排除在外交育儿组内发生的国内实体收购,并符合内部组重组例外;
    3. 为序列采集规则定义外国收购公司的前身。

其他事项

最后的条例还包括:

    • 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第三国统治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不被税收计划驱动;
    • 包括对NOCD规则的几个澄清或修改;
    • 修改适用于取消资格股票规则,被动资产​​规则和NOCD规则的DE MINEIS例外的要求之一;
    • 扩大股票排除规则与EAG规则的协调;
    • 在实质性商业活动测试中,将“税务居民”定义为作为居民的国家法律规定应纳税的法人团体。

适用性日期

最终规定中规则的适用性通常与2016年法规中规定规定的规则的适用性日期相同。但是,最终规定与2016条规定之间的差异一般在前瞻性依据申请,纳税人选择追溯应用差异。由于纳税人可能依赖于2016年第2016条规定,因此对最终规定的修改通常会前瞻性申请。但是,在2018年7月12日之前完成的国内实体收购,继续遵守2016年第2016条规定的规则,但通常有纳税人选择追溯应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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