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通过了429页的税制改革法案《减税和就业法案》上周四。
正如预期的那样,这次向公众推销税收改革想法的初步投标包含一些与前一框架中介绍的概念一致的条款。然而,即使对经验丰富的税务专业人士来说,也有一些相当新奇和令人困惑的惊喜,其中的实施仍不清楚。.jpg)
许多税务专家认为,涉及国际交易的规定是最有争议的,对跨国企业的影响是严重而深远的。以下是对该法案的国际税收方面的分析,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国际业务的评论。
该法案有20条与国际税收有关的规定,但只有少数人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除了20%的所得税税率以外的公司,国际制度的主要建议包括:(1)实施领土税制;(2)对累积的外国收入征收过渡税;(3)新的反延期规定;(4)对利息费用扣除的限制;(5)对外国公司的进口和付款征收新的消费税。
以下是国际税收体系的重大变化:
该法案借鉴了欧洲人的想法,引入了所谓的参与豁免制度,对外国收入征税。在这一体系下,美国企业对其分配海外子公司的海外收益征税的现行规定,将被股息豁免制度取代。因此,对外国来源的股息有100%的豁免-该法案将对美国公司从其持有至少10%股份的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中100%的外国来源部分豁免。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并没有将类似的豁免范围扩大到外国分行或资本利得。
任何豁免股息支付或累计的任何外国税项(包括扣缴税),允许任何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此外,由于确定美国公司股东的外汇收入,因此不得考虑扣除适当地分配给豁免股息(或产生豁免股息)的费用的费用。
根据起草者,允许美国跨国企业(MNES)允许美国跨国企业(跨国企业(MNES)对外国跨国公司竞争外国跨国公司的竞争。这称美国外部产生的收入超出了美国税务管辖权。虽然这可能是在地区的声音尝试(税收概念),但有趣的是要注意,这是促进这个想法的整个法案中唯一的规定。剩下的条例草案是美国全文税收概念或基于国籍的税收规则的延续。
该法案提议对延期纳税的外国收益征收强制性的过路费。如果在2017年11月2日或2017年12月31日(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之前未缴纳过美国税收,那么将对外国公司1986年后净递延所得税的10%的美国股东按比例征收一次性过渡税。
该费率将是12%(在现金,现金等价物或某些其他短期资产中持有的累计收益)或5%(在累计收入投资于财产,厂房和设备等未累计盈利)。净E&P将通过考虑美国股东或美国股东附属集团成员的外国子公司的任何E&P赤字的比例份额确定。意思是,1986年累计赤字的外国公司将能够抵消赤字抵消其他外国公司的税收收益。美国股东可以选择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支付过渡税。
将未汇回的收益视为汇回的规定,是为了消除将这些收益留在美国以外的税收优势。
该法案试图通过对美国父母的外国高回报(FHR)征收50%的税收,扩大亚马特F下的反延期规则。FHR是一个新的术语,这意味着净控制的外国公司(CFC)收入(不包括商品收入,遣票F收入,在954(H)和954(i)条,保险收益和某些相关党的收入。付款超过有形资产的超额返回。
FHR将不包括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分部分F收入、符合现行法律下主动融资豁免(AFE)分部分F收入要求的保险和融资收入、处置纳税人生产或提取的商品的收入、或某些关联方付款。与F部分的规定一样,这一拟议规则每年对FHR征税,无论收入是留在海外还是汇回美国。
这似乎是基于某些公式的超额返回的最低税的形式。目前还不清楚如何实现这一点。
新提议的利息费用扣除规则将通过修订现行第163节(j)和新的第163节(n)引入多项限制,影响国际业务。
第163(j)条将被修订和扩大,以限制扣除所有企业的净利息费用。该限制适用于净利息支出超过调整后应纳税收入(ATI) 30%的情况。
新的第163(n)节限制作为国际财务报告集团一部分的国内公司扣除净利息费用。一家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的扣除不得超过该公司在集团净利息费用中所占份额的110%。为了确定其局限性,将美国公司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与全球集团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进行比较。这些条款修改了免税代码的其他条款,如NOL。请注意,受这两个条款限制的美国公司必须选择不允许更大的利息扣除金额的条款。
任何一项规定不允许的利息,均可按先入先出的原则,结转至多5年。这笔经费仅限于三年期间年平均收入毛额超过1亿美元的集团。
该法案介绍了对外国关联方的支付的新消费税。除了向相关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外,所有可扣除税收征收了20%的消费税。Covered payments are those that are deductible, includible in cost of goods sold, or includible in the basis of a depreciable or amortizable asset unless the related foreign company elected to treat those payments as 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ECI) and thus taxable in the US.
如果ECI选举将这些款项视为在美国应纳税的款项,那么这些收入将按净额征税。这一规定将只适用于美国公司每年向其外国子公司支付至少1亿美元的国际报告集团。该规定将于2018年之后生效。所以有一个宽限期。
根据这一规定,(向相关外国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服务,甚至为应折旧或摊销的货物或资产支付的款项,似乎都要征税。这听起来确实很累人,但有趣的是,这一条款中引入的概念似乎是众议院共和党早先提出的基于目的地的现金流税的变体,如今已被抛弃。最终,这是一种边境调整税。我们将拭目以待,看它能否在世贸组织的审查下通过。
虽然只有少数条款对国际税收有重大影响,但该法案的支持者似乎提出了一些值得辩论的提案,其名义是简化国内税收法规,并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税收优惠。
税务改革法案声称简化税法,特别是对企业提供呼吸。然而,在目前的形式中,它远远概得简化代码,因为介绍了新的概念,它还为已经复杂的内部收入代码添加了另一层。此外,该法案而不是罚款,而实际上,该法案在税务委员会联合委员会的评分基础上,该法案实际上将净额额外的税收负担达到600亿美元的600亿美元。
上面讨论的条款仅仅是一些建议,在今后几天,也许几个月里将进行辩论、修改,甚至完全撤回。让我们开始讨论,看看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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