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软件被发明以来,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已经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和资源来确定其销售和使用税收。随着“软件即服务”分配模式的引入,软件的税收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本文将提供软件税收的演进背景,以及与云计算相关的销售和使用税收。
自从软件被发明以来,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已经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和资源来确定其销售和使用税收。随着“软件即服务分销模式下,对软件的征税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各国最初为软件是有形的个人财产因而应缴纳销售税和使用税,还是无形的个人财产因而应免税而斗争。各州最终得出结论,出于销售和使用税收的目的,销售存在于有形存储介质上的预写软件程序(又称“罐装”或“收缩包装”软件vs.“定制”软件),如CD-ROM(以前是软盘),应被视为应税。各国认为,软件不应被区别对待,与销售任何其他有形的媒介,如书籍或唱片册,它们包含无形的东西。虽然购买的所有价值都属于无形的,即作者的作品或音乐家的音乐,但国家已得出结论,如果软件是在有形存储介质上进行的,也应同样征税。哥伦比亚特区和每个征收销售税的州都对预写软件的销售征税。
此外,许多国家通过该软件通过了加载和离开方法应被视为转移有形个人财产,待销售和使用税收,即使没有切实介质留下。此外,许多国家通过了以电子方式征税的法律下载软件作为动产的转让和占有。
访问Prewritten软件的最新演变现在在所谓的“云”中。“软件即服务“(”SaaS“交易)是最近的一个软件分发模型,其中软件应用程序由其服务器上的服务提供商托管,并通过Internet提供给客户。换句话说,购买者不通过有形存储介质或通过下载某种方式来占有软件,而是只有使用权到它。由于这一最新技术进步、国家税务机关一直面对一个新的难题:当软件访问的云,软件已经以某种方式转移到买方或访问软件被认为是服务的购买者(例如,一个服务提供访问和使用软件的权利没有采取任何形式的财产)?
虽然一些州已经裁定从远程服务器访问的不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不受销售或使用税,但许多州通过征收SaaS交易作为服务或被视为软件的转移来倾斜另一种状态。
一些州,如康涅狄格州,可以将SaaS交易视为应税服务,而不是对有形个人财产(软件)的应税转让。例如,康涅狄格不仅对个人有形财产(包括通过有形存储介质交付的软件)的销售征税,而且还对包括计算机销售和数据处理服务在内的许多列举服务征税,尽管税率降低了1%(而不是6.35%)。虽然康涅狄格州没有明确规定SaaS交易是否应纳税,但康涅狄格州很可能会对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服务等交易征税。康涅狄格作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征税,该软件可以通过电子下载(2004 PS (2))或通过互联网通过计算机访问(见Cummings&Lockwood诉税务专员,康涅狄格州高等法院,(7/20/1994)。
然而,纽约对SaaS交易进行不同的征税。纽约对软件即服务(SaaS)交易征税,就好像软件被交付到买家在纽约的电脑或服务器上一样。自2008年以来,纽约税务和财政部(New York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一直是关于SaaS交易的销售和使用税收裁决的多产作者。在纽约,像其他州一样,预写软件被认为是有形的个人财产,其销售或许可必须交纳销售和使用税,无论软件通过何种媒介传递给买方。对远程存放的软件征税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纽约通过其法规找到了一种间接的方式对其征税。纽约第20条NYCRR§526.7(e)(4)规定,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或“推定占有”,以及“使用、控制或指导有形个人财产的使用的权利”,构成对财产的转让,并须缴纳销售和使用税。因此,绝大多数打纽约部门出具咨询意见的税收和财政一直访问预先写的软件,远程存放构成软件转让的,因为纽约购买者获得软件的“建设性的占有”,并获得“正确的使用,或控制或直接使用”的软件在纽约。然而,有趣的是,一些咨询意见,基于特定的事实,已经裁定,即使软件是用来访问和定制信息,它可能被视为nontaxable“信息服务”,而不是一个应税使用权预先写的软件,如果信息是“个人或个人在自然”(例如,TSB-A-10 (47) (S))。
麻萨诸塞州将软件转让视为对SaaS交易征税。马萨诸塞州发布了一份技术信息和法规,讨论了安装在远程服务器(行动05-15和质量830 CMR§64H.1.3)。根据TIR和相关法规,应税软件的转让,无论以何种方式交付,包括“使用安装在远程服务器上的预写软件的权利”,都应纳税。这似乎很清楚,但是MA DOR字母裁决11-2展示,它仍然是一个有雾的法律领域。一家公司要求一封信,裁定其在线服务是否受马萨诸塞州的销售和使用税款。在线服务是在裁决中描述的(1)订阅本公司的在线数据库,提供某些信息;(2)访问多个基于Web的“工具”,允许公司的MassAChusetts客户能够访问其软件,这些软件在公司的服务器上托管,以操纵和获取某些数据。马萨诸塞州的收入部得出结论,虽然通过互联网访问了这两项服务,但需要使用软件,但这两项服务应征税。区分因素是Massachusetts客户是否可以使用该软件来操纵信息(即,操作,直接或控制数据的软件和输入)。收入部召开,在交易对象访问公司的软件本身的情况下,已经发生了应纳税的软件,而不是对信息数据库的不征税访问(见MA DOR信规定12-6,在那里,它举行了访问电子通讯软件,该软件允许公司生产自己的商业通讯,这是税收,因为交易的对象是销售托管在远程服务器上托管的专有软件的许可;看MA DOR裁决11-4,在那里,由于交易的对象是获得数据库访问而不是使用软件本身,因此SaaS交易不纳税)。
罗德岛像许多州一样,美国对预先编写的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征税,无论是以有形形式、电子方式交付,还是装载后离开。然而,对SaaS的税收,罗德岛的销售和使用税监管专门规定,“当一个协议存在供应商从他们的设备和主机软件可以访问客户,交易不被认为是预先写的电子计算机软件交付,因此,不受税收、提供没有预先写的计算机软件的下载。”(见法规SU 11-25(规则7,§3);还可以比较2017-02(免税)和2017-01(应税)裁决。
软件的销售和使用税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在许多情况下,对软件征税取决于它的交付方式和使用地点。各州刚刚开始发布解释性的销售和使用税收法规和裁决,或者修改他们的法律来解决"软件即服务“分布模型。重要的是要记住,并非所有SaaS交易都是相似的,因此由于其性质,SaaS交易的税收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法,法规和裁决,必须仔细审查SaaS交易协议和合同,以确定SaaS交易的“真实对象”是什么,因此是其最终的营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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