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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某些利益的处理作为股票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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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biwei <将公司的某些权益作为股票或债务处理

2016年10月,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通过财政部决定(T.D.) 9790发布了最终和临时法规,依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85条(385法规)。

该规例的目的是:

  1. 制定通常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文件,以便将公司中的某些关联方利益视为联邦税收目的债务;和
  2. 将某些关联方权益视为股票(即股权),否则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债务。

法典第385节的目的是授权国税局在必要时规定规则,以确定公司的权益是否应被视为股票或债务,或部分股票和部分债务。这385条规定试图解决利益的定性问题,因为之前没有第385条的指导方针,对这一问题的信赖主要基于判例法。

美国国税局意识到,许多国内公司利用所谓的“利润剥离”规则,向位于低税收管辖区的相关外国子公司支付可抵扣的利息,从而将美国的税收降至最低。这是一种通常用于剥离美国实体的应税基础,并通过利息扣除(而不是作为不可扣除的股息支付)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国外的计划。

385条规定旨在堵住这个漏洞。385条规定限制了公司实体在不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将看起来是面值债务的金融工具视为股本来降低收益的能力。具体来说,规定要求申请关联方贷款扣除利息的公司提供贷款交易的相关文件,类似于在不相关的贷款交易中通常需要的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也适用于境内公司向某些相关人员发行的债务工具。更具体地说,适用于债务工具的385条条例是:

  1. 由“受保成员”签发(目前定义为国内公司),或受保成员视为被忽视的实体;和
  2. 由国内公司“扩大集团”的成员持有,该集团通常包括与共同母公司有联系的所有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此类公司80%的投票权或价值。

“覆盖成员”一词目前不包括外国发行人,如CFCs,但财政部已表示,任何可能包括外国发行人的后续指导将只具有前瞻性影响。美国的公司以及不受控制的RICs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受这385条规定的影响。同样,合并集团成员持有的债务工具也不在本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在投资伙伴关系背景下的债务工具,包括某些“拦截者”实体发行的债务,在条例中没有涉及。

在385条规定中,对票据的处理方式只有一种——不是债务就是股权。没有任何分歧会允许将一种工具作为部分债务和部分股权的双重处理。

该法规的一般条款是有效的,适用于385项法规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后90天或之后的纳税年度。

综上所述,新385条规定对国内公司发行的某些关联方债务工具同时规定了文件要求,作为处理债务等工具的条件。如果不满足要求,这些票据将被视为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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