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最终的客户合同收入标准发布。该标准为实体在核算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时提供了指导,取代了大多数目前的收入确认指导,包括特定行业的指导。继续阅读,了解更多有关新收入确认标准下的交易价格分配。
2014年5月28日,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董事会(IASB)发布了与客户合同收入的最终标准。由FASB和IFRS签发的标准由IASB和IFRS 15签发,概述了在与客户合同所带来的收入中使用的实体的指导,并取代了最新的收入确认指导,包括行业特定的指导。
该标准的核心原则是识别收入,以将承诺商品或服务的收入计入客户,以反映实体期望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思考的金额。新的收入确认指导规定了核准收入的五项核心原则。本文旨在深入了解这些原则的步骤4,特别是确定单独销售价格的决定。
在单个绩效义务的情况下直接直接,在确定多种性能义务时,步骤4提高了复杂性。在此类实例中,必须在多个履约义务中分配交易价格。要在多项履约义务中分配交易价格,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识别或估算单独的销售价格。
在新的收入确认指引下,独立销售价格是指实体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服务(履约义务)的价格。每个ASU单独销售价格的最好证据是“当实体在类似的情况下,向类似的客户单独销售该商品或服务时,可观察到的价格。”“单独的销售价格应在合同开始时确定,除非合同发生变化,否则此后不会重新评估或更新。如果单个商品或服务不是单独销售的,实体必须使用最大化使用可观察输入的方法来估计单独的销售价格。最常见和可接受的估计方法如下:(1)调整后的市场评估,(2)预期成本加利润,(3)剩余法。下面对每种方法的分解来自ASU第606-10-32-34节
一个实体可以评估它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并估计客户在该市场愿意为这些商品或服务支付的客户的价格。这种方法还可以包括指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实体竞争对手的价格,并根据需要调整这些价格以反映实体的成本和利润率。
实体可以预测满足履约义务的预期成本,然后为该良好或服务添加适当的利润。
单位可以参照交易总价减去合同约定的其他货物或者劳务可观察到的单独销售价格之和,估算单独销售价格。但是,一个实体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第606-10-32-33段的规定,使用剩余法估计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单独销售价格:
总的来说,指导意见确实指出,如果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销售价格变化很大或不确定,可能需要使用多种方法组合来估计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单独销售价格。此外,如果实体将商品或服务单独出售给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客户,则实体应选择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并准确描述承诺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的方法。
所有非公共实体的生效期为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年度报告期,以及2019年12月15日之后的年度报告期中的中期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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